关于印发《
“千人计划”短期项目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,教育部人事司,科技部政策法规司,人
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,
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,
国务院国资委
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,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:
《
“千人计划”短期项目实施细则》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第二十八次
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
2010
年
8
月
19
日
(组厅字
[2010]29
号)
“千人计划”短期项目实施细则
为支持不能全职回国
(来华)
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短期为国服务,
现就实施
“千
人计划”短期项目作出如下规定。
一、引进条件
“千人计划”
短期项目是
“千人计划”
的重要补充。
在
“千人计划”
实施过程中,
必须坚持长期项目为主、
短期项目为辅的原则。
申请短期项目,
应符合以下条件:
1
、系国家科技、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、紧缺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
头人,符合《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》
(中组发〔
2008
〕
28
号)规定的引
才标准;
2
、在国内工作单位固定,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,能做出实质性贡献;
3
、
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
3
年、
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
2
个月的工作合同,
关于印发《
“千人计划”短期项目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,教育部人事司,科技部政策法规司,人
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,
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,
国务院国资委
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,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:
《
“千人计划”短期项目实施细则》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第二十八次
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
2010
年
8
月
19
日
(组厅字
[2010]29
号)
“千人计划”短期项目实施细则
为支持不能全职回国
(来华)
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短期为国服务,
现就实施
“千
人计划”短期项目作出如下规定。
一、引进条件
“千人计划”
短期项目是
“千人计划”
的重要补充。
在
“千人计划”
实施过程中,
必须坚持长期项目为主、
短期项目为辅的原则。
申请短期项目,
应符合以下条件:
1
、系国家科技、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、紧缺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
头人,符合《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》
(中组发〔
2008
〕
28
号)规定的引
才标准;
2
、在国内工作单位固定,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,能做出实质性贡献;
3
、
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
3
年、
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
2
个月的工作合同,
组厅字[2010]29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,教育部人事司,科技部政策法规司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,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,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,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:
《“千人计划”短期项目实施细则》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
2010年8月19日
“千人计划”短期项目实施细则
为支持不能全职回国(来华)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短期为国服务,现就实施“千人计划”短期项目作出如下规定。
一、引进条件
“千人计划”短期项目是“千人计划”的重要补充。在“千人计划”实施过程中,必须坚持长期项目为主、短期项目为辅的原则。申请短期项目,应符合以下条件:
1.系国家科技、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、紧缺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,符合《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》(中组发[2008]28号)规定的引才标准;
2.在国内工作单位固定,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,能做出实质性贡献;
3.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3年、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工作合同,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。
二、申报程序
1.“千人计划”短期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、中央企业。
2.用人单位物色人选并签订正式合同后,填写申报书,按照《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》规定的程序申报。
三、待遇
中央财政给予“千人计划”短期项目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50万元的补助;根据引进人才实际需要,可为其办理出入境、医疗、保险等手续。
四、其他
1.“千人计划”短期项目引进人才在合同期满后申请全职回国(来华)工作的,在签订聘用合同后,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,报专项办同意。中央财政再为其发放人民币50万元的补助。
2.本《细则》实施前已进入“千人计划”长期项目,但因特殊原因未能履行原工作协议,自愿转入短期项目的,需商用人单位并报专项办同意,按本《细则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3.本《细则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